基本解释
(1). 宋 代吏役名目的一种。又称弓箭手。 宋 初多差富户充当,为县尉所属武装,负责巡逻、缉捕之事。 神宗 时由差役改为雇役,空际已成募兵。 元 明 因之。 宋 梅尧臣 《汝坟贫女》诗序:“时再点弓手,老幼俱集,大雨甚寒,道死者百餘人。” 宋 洪迈 《夷坚己志·长垣妇人》:“ 开封 长垣县 两弓手适村野巡逴。”《宋史·食货志上五》:“ 宋 因前代之制……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元史·兵志四》:“ 元 制,郡邑设弓手,以防盗也。”《清平山堂话本·杨温拦路虎传》:“ 杨温 打一看时,却是县司弓手五十来人,出巡到此。” 清 恽敬 《三代因革论》七:“ 宋 曰衙前,督官物;曰耆长、曰壮丁,捕盗贼;曰散从、曰承符、曰弓手,任驱使,则役之而且虐用之矣。”参阅 王曾瑜 《宋朝兵制初探》三。
(2).古时丈量地亩持步弓的人。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清丈·责经手》:“丈地弓步不真,责之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