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隆二年,始定官盐阑入法,禁地贸易至十斤、鬻碱盐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请。
2、应食颗盐(池盐)地界,防乡村私盐进城,损害城内官课,规定不论食盐蚕盐,不许携带一斤一两入城,犯者,一两以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