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未就临时仲裁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在立法制度上的缺憾。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当数个条款都同时具有效力的时候,投资者应就最能辅助国际仲裁最出最好结果来解决争端的方向决定可使用的条款。
4、被告、控方、辩方、证人、仲裁方划定了清晰的行动边界,旨在通过程序正义,抵达实质正义。
5、芬恩说,一旦你开始删除一些意见时,你马上就要为贴在那里的每条意见负责,你已经扮演了这种调停者或仲裁人的角色。
6、如果无法通过调节协商解决,应提交双方制定的仲裁人加以裁定。
7、不少工伤者因“已超过仲裁时效”而被拒绝在劳动仲裁大门之外,甚至工伤补偿金在裁决生效后仍然得不到执行。
8、他建议李文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
9、换言之,该第三人是否应当受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10、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11、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国际通行做法差之甚远,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12、上海劳动仲裁委员副主任孙玮说公司的行为使人难以容忍,于是说这个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道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