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寄法

基本解释

两 晋 之交,北地人为避战乱,纷纷迁居南方,依大臣 王导 议,在南方士族势力较弱的地区,设侨州、侨郡、侨县,安置北方迁入的士族和民众。侨人不列入当地的户籍册,他们只受侨州郡县的管理,不负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此法称为“侨寄法”。参阅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二编第五章第一节、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册第四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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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义分解

读音:qiáo

[qiáo]

寄居在外地,寄居在外国:侨居。侨胞。侨民。 ◎ 寄居在外国的人:华侨。外侨。侨眷。

读音:jì

[jì]

托付:寄托。寄存。寄情。寄怀。寄意。 ◎ 依靠,依附:寄居。寄食。寄生虫。 ◎ 托人传送,特指由邮局传递:寄信。寄钱。 ◎ 认的亲属:寄父。寄母。寄子。

读音:fǎ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遥法外。 ◎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法。设法。手法。写法。 ◎ 仿效:效法。 ◎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法式。法帖。 ◎ 佛家的道理:佛法。法号。法轮。法像。法门。 ◎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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