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释
公务礼品 - 概述
公务礼品,国家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因公务活动接受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所收的礼品,这在国家的行政规范和中央纪委的文件中曾经做出过多次规定,最严厉的当属现行刑法的第394条这个条文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刑。而国家相关行政规定,则要求公职人员在接受礼品、礼金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上交组织,否则将推定认定“不予交公”做出党纪、政纪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
公务礼品 - 法律规定
1、随着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化,涉及“公务礼品”依规依法处置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公务礼品”上交的规范化问题也开始凸显并引起各方的关注。
2、比如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正常“公务礼品”对待的,是那些在正当职务活动中可以被视作“公务礼节往来”的单位或者个人馈赠的礼品,通常不应包含明显带有私下“权钱交易”性质的贿赂钱物。而且正因为如此上交的礼品或者礼金才被视为原本就应当归“国家所有”的财物,隐瞒不交的,也才可以被定为“贪污(公共财物)”。
2、既然在法律的意义上,公务礼品是一种国家“公物”,那么对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上交的物品就不能随意处置,需要规范管理。对已经上交的“公务礼品”如何进行处置,在现行法律上并没有细致、明确的规定,有的只是笼统地写着“上缴国库”,具体由哪一级机构加以保管,依照什么程序进行变现处理,以及变现资金如何支配、使用等,都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公务礼品 - 处理措施
1、上海市在规范公务礼品的处置方面进行了探索,早在2004年7月就开始尝试通过拍卖处置的方式处理公务礼品,六年来上海此项拍卖的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一个区扩大到了现在的14个区县,累计金额达到了七百万元,逐级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由纪委监察机关委托拍卖)的操作流程。
2、即使是在这样的拍卖处置中,同样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比如法律意义上“公共财物”的公务礼品,有关部门在接受登记后“上缴国库”的具体送交程序应该如何确定,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一级政府财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还是可以实行省(市、自治区)以下两级管理,或者根据礼品预估金额做不同标准的处置。
公务礼品 - 存在问题
公务礼品拍卖
1、作为党的机关的纪律检查工作部门,各级纪委能不能作为公务礼品变现(包括拍卖活动)的主体,在法理上党的机关是否适合作为委托处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当然更进一步研究,可能还涉及到作为财政“预算外收入(资金)”的一个部分,对这些公务礼品变现资金的使用(用途),如何才能做到公开透明、规范合法的问题。
2、就全国范围而言目前对国家公职人员向各级纪委、监察部门上交的公务礼品的后续处置,尚缺乏一套统一、明确和权威的操作规范,依然存在着党政混同、层级不明、各自“探索”、分头处置,以及透明度不高、规范性不强等问题。
3、亟待建立、健全与国家公职人员公务礼品上交的法规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将它真正纳入法制规范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