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 -简介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中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1号 )]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报经劳动保障部同意。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再统计出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就是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
截至目前,除西藏外,中国内地其余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均正式颁布实施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历史背景
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国、法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于在工人的斗争下,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性措施,规定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某一限度,以改变工人工资水平和实际工人不断降低的局面。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他们考虑到:第一,低工资不可能成为高效率工人;第二,工人实际收入低,购买力也低,势必妨碍市场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第三,工人中低收入阶层如其工资收入低于维持生计,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避免或减少以上问题的不利影响,实践证明,发展中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只要与其本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是与促进经济发展不相矛盾的。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也先后规定了本国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或工资浮动下限。
到目前为止,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
中国的最低工资制度概况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8月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中,就提出应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法;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要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工资;1948年第六次劳大明确规定最低工资要保证包括职工本人在内的两口人的生活需要;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也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企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1984年5月30日,国务院宣布承认旧中国1930年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26号公约。但由于种种原因,以上各次规定一直未能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
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还制定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资支付规定》等配套法规。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一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对原劳动部劳部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作了某些修正和补充。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其受益面不断扩大,全国31个省市都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部分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有利于正确确定劳动关系,也为企业搞好内部分配提供了一个基础。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为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加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基础。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有利于发挥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主要问题
最低工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宏观调控作用不够;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制定不够科学合理;尚未形成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最低工资的立法层次较低,需提高立法层次,增强最低工资的强制性。
测算方法
(1)比重法
比重法是目前中国各地区在确定最低工资方案时使用最多的方法。该方法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先根据本地区家计调查资料,确定本地区整个城镇劳动者家庭中一定比例的人均最低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人均生活费支出水平,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然后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所需生活费用;再适当考虑劳动者教育和训练等费用,加总得出最低工资额。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得出最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赡养系数 调整因素a
其中:调整因素a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因素。
例如:通过统计调查,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97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91。
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97×1.91 a=567.27 a(元)
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则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 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 浮动系数)。
(2)恩格尔系数法
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若能确定恩格尔系数,则可以用来测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法就是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提供的最低营养标准,确定满足劳动者最低饮食需要的主要食物的项目和消费量,乘以各地区相应项目的市场价格,加总求出劳动者用于饮食需要的主要食物的项目和消费量,乘以各地区相应项目的市场价格,加总求出劳动者用于饮食的最低费用;再除以已定的恩格尔系数,得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赡养人口系数第六以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把职工本人最低生活费用、赡养人口费用与一定量的教育训练等费用相加,即为最低工资额。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满足营养标准的食品支出额/已定的恩格尔系数×人均赡养系数 调整因素a
其中:调整因素a内容与比重法相同。
例如:通过统计调查,某地区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91,最低食物费用为156元,恩格尔系数为0.525。
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56÷0.525×1.91 a=567.54 a(元)
(3)必需品法
又称为实际计算法或菜篮子法。此方法利用劳动者家庭调查资料,求出满足居民最低生活所需个人消费品的主要项目和消费量,然后乘以该地区相应的市场价格,计算出购买这些消费品所需的费用,以此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将此费用加上一定的教育训练等费用,得出最低工资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人均购买生活必需品支出额×人均赡养系数 调整因素a
这种方法具体实施时,首先必须确定一张生活必需品清单。确定生活必须品清单可以由专家确定,但是专家的确定也存在一些弊端,即有可能由于专家缺乏低收入者的社会生活体验,造成脱离实际。或者可以采用公众调查的方法确定必需品,选择与个人消费相关的项目让被调查者回答。例如:哪些项目是所有成年人缺一不可的?哪些生活用品是有需求但不是不可或缺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必需品清单,然后由此清单确定人均购买生活必需品支出额。
(4)国际收入比例法
此种方法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计算贫困线的方法,后来人们用来计算最低工资。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平均收入的4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线。据此通过统计得出某地区的职工的平均收入,然后相应地乘以40%-60%之间的系数,从而确定为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例:通过统计调查,得出广州市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720元-1080元之间。
(5)超必需品剔除法
该方法根据住房消费调查资料,从职工全部消费支出中逐一剔除那些超必需品,将剩余部分作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用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平均消费支出-平均超必需品消费支出)×职工平均赡养系数 调整因素a
在此方法中,超必需品的确定是根据消费商品的需求弹性系数,把需求弹性系数大于1的定义为超必需品。
(6)生活状况分析法
生活状况分析法又称生活形态法或"剥夺指标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源于研究贫困学者汤森提出了一套剥夺指标,汤森通过收入与剥夺指数的关系研究,发现了"贫困门槛"的存在。他首先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让被调查者回答,然后选择出若干"剥夺指标",再根据这些剥夺指标和被调查者的实际生活状况及消费和收入,求出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线。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加调节因素a,即为职工的最低工资。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贫困户人均收入(贫困门槛)×人均赡养系数 调整因素a
(7)累加法
累加法是一种收入比例法,它是通过统计调查出某地区的职工工资,然后确定达到某一累积概率的工资额,以此作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职工工资次数分布列的累积概率的25%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通过抽样调查,得知广州市2002年职工月工资的上四分位数工资为900元,则最低工资标准可确定为900元。
(8)分类综合计算法
所谓的分类综合法是国内研究者提出的确定贫困线的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时对此方法的借鉴,形成了确定最低工资的分类综合计算法。此方法将国际上比较常见的确定最低工资的5种方法,即必需品法、恩格尔系数法、平均数法、累加法和生活状况分析法加以综合应用,从而确定最低工资。
分类综合计算法的具体操作步骤为:(1)选择调查点。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确定一些有代表性的区域作为调查点。用“生活形态法”确定“贫困的一群”。(2)确定生活形态的剥夺指标和生活必需品清单。其确定方法是民主讨论和抽样调查相结合。最后确定表示贫困户生活形态的指标(剥夺指标);然后,用最后确定的生活形态指标筛选出符合贫困户生活形态的被调查户,并进一步寻求以下答案:贫困户所占比例(贫困面),贫困户的职业构成、性别构成和年龄构成,一般市民和贫困户的收入状况。为以后的逐年调整做好准备。(3)用"市场菜蓝法"确定生活必需品清单和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以上确定的生活必需品,乘以该地区相应的市场价格,计算出购买这些消费品所需的费用,以此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再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将以此费用加上一定的教育训练等费用,得出最低工资额。(4)由以上数据求出收入比例和恩格尔系数,使今后每年的调整得以用更简便的方法进行。根据调查获得的数据,用收入比例法调整,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以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对最低工资进行调整。
适用人群
凡是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应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然而,由于乡镇企业的劳支者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其是否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另外,勤工俭学从事有收入工作的学生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国际标准
最低工资的国际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起,一直对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特别关注。国际劳工组织在总结世界各国确定最低工资的重要经验的基础上,在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中,有关最低工资问题制定了明确的条款。国际劳工组织在各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过程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曾起过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宣言中指出,需要有“足够生活工资的条款”。
1928年,第11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确立办法的第26号公约和第30号建议书。
1944年通过的费城公告中,国际劳工大会特别强调保证“所有职工最低生活工资”的重要。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权宣言中指出,任何人都有享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以保证劳动者和其家人具有人的尊严。1949年还通过了工资保护条约第95号和建议书第85号;
1951年,在第34届国际劳工大会又专门通过了关于在农业中建立最低工资确定办法的第99号公约和第87号建议书。1951年还通过了同酬条约第100号和建议书第90号。
1970年,第54届国际劳工大会再次通过了面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推荐建立最低工资确定办法的第131号公约和第135号建议书。135号建议书提出:“确定最低工资,应当成为旨在战胜贫困、保证满足全体工人及其家庭需要的政策内容之一”。“确定最低工资的根本目的是为工资劳动者得到可容许扔最低水平工资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在国际劳工局的推动之下,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国际间最低工资问题的研究很快表明,任何试图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率的想法都不现实。如果国际最低工资率以最低水平国家的工资为基础,对高工资标准的国家则没有作用;如果以较高标准国家的工资为基础,低度水平或较高标准国家的工资为基础,低水平或中等水平国家则无法达到。因此,国际劳工大会决定制定有关最低工资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第131号条约列举了在决定最低工资水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是:
(一)根据国家的一般工资水平,生活费用,社会保障福利和其它阶层人员的相对生活标准,最低工资要能满足职工和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二)要考虑与之相关的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的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以及实现和保持高的就业水平。不难看出,国际上确定最低工资的标准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最低工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工人身体健康以取得劳动效能所需要的最低生活水平。要确定最低工资,值得注意的要点是:“最低生活标准”的含义,以确定出一个合适的最低工资水平。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最低工资作了这样的规定:它要能满足职工本人对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要能够维持其家庭成员的生存。
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对策建议
加强对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力度。
提高最低工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最低工资条例》,建议由人大单项立法。
强化最低工资制度的宏观调控职能作用,国家应加强对各省省会之间最低工资标准的综合平衡。
建立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的调整机制,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工作。
应明确最低工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应具备保障职工本人及家属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
地区之间最低工资差别应小于平均工资差别。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应考虑地区物价、最低收入户家庭消费结构的变动、赡养人口变动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状况等因素。
最低工资要遵循非效益原则。即劳动者只要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之后,就必须得到不少于社会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不论其所在单位效益好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