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43年1月,南京伪政权宣布向美英等国“宣战”,与日本签署《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
2、1943年1月,南京伪政权宣布向美英等国“宣战”,与日本签署《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
3、军事治外法权法案的起诉对象并未延伸至为国务院提供服务的机构,如2007年黑水公司员工在Nisur广场开枪,致使14名伊拉克人死亡。
4、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
5、1943年1月,南京伪政权宣布向美英等国“宣战”,与日本签署《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
1、1943年1月,南京伪政权宣布向美英等国“宣战”,与日本签署《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
2、1943年1月,南京伪政权宣布向美英等国“宣战”,与日本签署《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
3、军事治外法权法案的起诉对象并未延伸至为国务院提供服务的机构,如2007年黑水公司员工在Nisur广场开枪,致使14名伊拉克人死亡。
4、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治外法权”。
5、1943年1月,南京伪政权宣布向美英等国“宣战”,与日本签署《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