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中,犯罪客体理论一直沿用前苏联的社会关系说,这一理论日见其局限性。
2、其犯罪客体为简单客体,不应包括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
3、在犯罪构成上,本文从四个方面详细进行了论述:1、犯罪客体。
4、犯罪客体的实质是就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进行判断。
5、本部分主要是从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方面以及犯罪主观方面等,对过失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
6、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7、把犯罪客体界定为刑法保护的利益,即刑法法益,更为科学、合理。
8、对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主体和行为方式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