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释
治狱之官职。 南朝 梁 沉约 《授蔡法度廷尉制》:“ 吴雄 以三世法家,继为理职。 郭恭 以律学通明,仍业司士。”
治狱之官职。 南朝 梁 沉约 《授蔡法度廷尉制》:“ 吴雄 以三世法家,继为理职。 郭恭 以律学通明,仍业司士。”
读音:lǐ
[lǐ]
物质本身的纹路、层次,客观事物本身的次序:心理。肌理。条理。事理。 ◎ 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标准,根据:理由。理性。理智。理论。理喻。理解。理想。道理。理直气壮。 ◎ 自然科学,有时特指“物理学”:理科,数理化。理疗。 ◎ 按事物本身的规律或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事物进行加工、处置:理财。理事。管理。自理。修理。总理。 ◎ 对别人的言行作出反应:理睬。答理。 ◎ 古代指狱官、法官。 ◎ 姓。
读音:zhí
[zhí]
管理某种事务,分(fèn )内应做的事:职业。职务。职守。职权。天职。尽职。 ◎ 执行事务所处的一定地位:职工。职位。职员。职称。以身殉职。 ◎ 旧时公文用语,下属对上司的自称:卑职。职当奉命。 ◎ 掌管:职掌。 ◎ 由于:职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