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释
(1).犹隶属。《后汉书·冯异传》:“及破 邯郸 ,乃更部分诸将,各有配隶。军士皆言愿属‘大树将军’, 光武 以此多之。” 李贤 注:“隶,属也。”《晋书·殷仲堪传》:“割此三郡,配隶 益州 。”
(2).将流放犯人发配至某地服役。 宋 文莹 《玉壶清话》卷二:“ 潭州 妇人 阿毛 ,其夫 杨全 ,配隶 房陵 ,既死本州,请陈愿负夫骨归葬故乡。” 宋 叶适 《厢禁军弓手土兵》:“又有配隶罪人,牢犴充塞,亦州郡所养。”《宋史·刑法志三》:“ 太宗 以国初诸方割据,沿 五代 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多亡投塞外,诱 羌 为寇。”《宋史·刑法志三》:“初,京师裁造院募女工,而军士妻有罪,皆配隶南北作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