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就要说到明朝的另一种户籍——贱籍,主要包括奴婢、隶卒、乐户倡优等。
2、明清法律规定,倡优隶卒及其子孙三代,不准参加科举。
3、社会上常常是“娟优隶卒”并称,被目之为“不足齿数之列”。
4、至于驵会庸流、么麽贱品,亦戴方头巾,莫知禁厉,其俳优隶卒,穷居负贩之徒,蹑云头履行道上者,踵相接而人不以为异。
5、清制,“奴仆及倡优隶卒”俱属“贱民”,禁与良民为伍,翠喜既属乐籍,则没有资格去李大人家听差。
6、组织成分极为复杂,“上自王公卿相,下至娼优隶卒,几乎无人不团”。
7、清制,“奴仆及倡优隶卒”俱属“贱民”,禁与良民为伍,翠喜既属乐籍,则没有资格去李大人家听差。
8、艺人们在旧社会被称为“隶卒倡优”四大贱民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