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税

基本解释

  馒头税 - 简介

  2011年2月,山东政协委员、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潘耀民提案称馒头税的税率高达17%。潘耀民委员认为,税率过高既不科学,还增加百姓消费的负担,更不利于食品安全。

  潘耀民介绍“馒头税”是指对馒头征收的增值税,目前税率为17%。现行馒头17%的增值税税率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制定的,而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如今只有13%,其中挂面是2008年底降为13%的。

  如此高的税率对正规的大型馒头生产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目前市场上的很多馒头都是由个体户生产的,他们只需缴很少的税,甚至根本不缴税,大家不是站在一条起跑线上竞争。所以,很多人宁愿到小摊上买小作坊生产的馒头。据潘耀民说,在济南,像民天这样生产馒头的正规企业很少,很多是按一般规模纳税人缴税,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他们“吃亏”不少。

  事件背景

  我国现行馒头17%的增值税税率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制定的,而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如今只有13%,其中挂面是2008年底降为13%的。济南市政协委员潘耀民认为,馒头也是“粮油复制品”,应执行13%的税率。

  市场状况

  交纳馒头增值税的主体为馒头生产企业。目前交纳馒头税的只有持各种认证及食品安全认证正规大型企业,市场上的个体户、家庭式作坊只需交纳很少的营业税。馒头增值税看似由生产企业交纳,实际是消费者买单。如消费者购买标价为一元的馒头,其中就有0.17元是增值税。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政策,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虽然馒头生产企业名义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从山东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税负在3%左右。

  事件发展

  起因

  在某门户网站上,一篇关于《山东政协委员称馒头税率达17%应降税》的新闻引发网民热议。实际上,山东济南市政协委员提案中所说的“馒头税”,是指对馒头生产企业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是专门开征的“馒头税”。济南市政协委员、济南某面粉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潘耀民已经是连续第三年提交类似提案了。

  本质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潘耀民表达了他的看法:现行馒头17%的增值税税率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而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如今只有13%。潘耀民认为,馒头也是“粮油副食品”,应执行13%的税率。

  尽管“馒头税”这一说法引起很大争议,但潘耀民认为,面粉、挂面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只有13%,而馒头企业却是17%的增值税税率。“我们只是把面粉做成馒头,过程很简单,比做挂面还简单,附加值本身不是很高,而且毛利率很低,但税率却要高出面粉不少。”潘耀民说。

  各方回应

  当事人观点

  潘耀民表示,现在的大背景是,面粉、馒头的价格在上涨,国家对很多商品有补贴,却对市民一日三餐离不开的馒头征过高的税,显然不合理。

  除了税率高外,潘耀民还认为,同样是生产馒头,为何目前市场上很多个体户生产的只需缴很少的税,甚至根本不缴税,这让大型馒头生产企业很“吃亏”。

  潘耀民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现实需要上讲,都应该降低馒头的增值税税率。“政府正千方百计平抑物价,降低馒头税率无疑是最科学、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潘耀民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出台政策,把馒头的增值税税率降下来。

  山东国税局反应

  山东省国税局认为,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引发热议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生产和销售馒头应当缴纳增值税。

  山东省国税局回应说,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换算为不含税价之后再计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3%;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国家对初级农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同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13%抵扣,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4%左右。

  山东省国税局表示,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置了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所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网民反应

  在网上,已有网民对相关报道缺乏税务知识表示不满。来自江西省九江市的cccc就说:“馒头税”的说法是错误的,照“馒头税”的理论,生产馒头的企业交的是馒头税,那生产水泥的企业就应叫“水泥税”,生产豆腐的企业就应叫“豆腐税”,根本不应该这么提。还有网友表示,希望税务部门就此出来澄清。

  官方回应

  2011年02月22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对该事件做出了解释。对于潘耀民委员三次议案,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曾以济国税函【2007】89号、【2009】61号、【2010】25号文件进行了答复,今天,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又当面听取潘耀民委员的意见,并就社会公众和广大网友普遍关心的“馒头税”问题做出解释。

  第一,目前我国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未擅自开征“馒头税”。潘耀民委员在政协提案中反映的是馒头税率的问题。媒体所称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并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生产和销售馒头应当缴纳增值税。

  第二,馒头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目前我国的增值税设置了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17%,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对粮食等产品实行13%的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馒头是粮食加工制成的熟食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三,消费者购买馒头承担增值税的计算问题。新闻报道中所称:“购买一元钱的馒头就要缴纳2毛钱的税”,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换算为不含税价之后再计算。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3%;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国家对初级农产品[17.70 3.03%]实行免税政策,同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13%抵扣,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为4%左右。

  第四,食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问题。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政策,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虽然税率为17%,但实际税负远远低于17%。从我省食品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实际税负在3%左右(不同企业、不同年度略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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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义分解

读音:mán

[mán]

〔馒头〕a.一种用发面蒸成的食品,圆形或长方形,无馅;b.方言,指包子(“头”均读轻声)。

读音:tou,tóu

[tou,tóu]

人身体的最上部分或动物身体的最前的部分:头骨。头脑。头脸(a.头和脸;b.指面貌;c.指面子,体面)。头角(jiǎo )(喻青年的气概或才华)。 ◎ 指头发或所留头发的样式:留头。剃头。 ◎ 物体的顶端:山头。笔头。两头尖。 ◎ 指事情的起点或端绪:从头儿说起。头绪。 ◎ 物体的残余部分:布头儿。 ◎ 以前,在前面的:头三天。 ◎ 次序在前,第一:头等。头生。 ◎ 首领:头子。头目。 ◎ 方面:他们是一头的。 ◎ 临,接近:头睡觉先洗脸。 ◎ 量词,多指牲畜:一头牛。 ◎ 表示约计、

读音:shuì

[shuì]

国家向企业或集体、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税收。税额。税款。税率。税法。税制。税务。 ◎ 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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